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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6执4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王晓凌申请边金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凌,边金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6执467��申请人王晓凌,男,汉族,退休职工,现住乌审旗嘎鲁图镇。被执行人边金花,女,汉族,退休职工,现住乌审旗嘎鲁图镇。申请人王晓凌与被执行人边金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乌民初字第24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王晓凌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边金花同意用其工资每月内扣留3500元偿还申请人借款,直至还清为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2015)乌民初字第245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如被执行人不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或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  轲审判员 张 文 旭审判员 哈斯达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白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