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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82执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胡平、张志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平,张志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黄冈市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82执46号申请执行人胡平,证件号码421182197207273315。被执行人张志清,地址武穴市。胡平与张志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黄冈市武穴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8日作出的(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12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志清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胡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志清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胡平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张志清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胡平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127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彬执行员 郭博林执行员 李金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堂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