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5民终1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黄瑞春与杨晓春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瑞春,杨晓春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5民终13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瑞春,男,生于1971年3月29日,汉族,天水供电公司职工,住天水市秦州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晓春,女,生于1969年7月22日,汉族,天水供电公司职工,住天水市秦州区。上诉人黄瑞春与被上诉人杨晓春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2015)天秦民一初字第2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2015)天秦民一初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 判 长 杨 斌代理审判员 田东生代理审判员 王梅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瑞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