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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32执3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王玉娟申请执行廖树君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娟,廖树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32执3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玉娟。被执行人廖树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3日作出的(2012)新津民初字第1731号民事调解书,立案受理王玉娟申请执行廖树君婚姻家庭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廖树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廖树君共同共有位于四川省新津县花源镇串头村*组*栋的房屋(业务件号: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廖树君共同共有的位于四川省新津县花源镇串头村*组*栋的房屋(业务件号:农*)。二、被执行人廖树君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二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贵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任佳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