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1102民初3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舒通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分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通,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分行,舒通,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分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1102民初338号原告舒通,男,汉族,1987年8月14日出生,黄冈市人,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委托代理人陈旗,黄冈市黄州区汉川门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分行。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东门路*号。组织机构代码:56548003-X。法定代表人胡建军,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江,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胡萍,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分行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舒通诉被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分行(以下简称招行黄冈分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靖红涛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舒通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旗,被告委托代理人张江、胡萍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于2012年在被告处办理了活期存取款业务,卡号62×××66,该卡一直由原告保管和使用,从没有委托他人办理与本卡有关联的一切业务,也没有将该卡出借给任何人使用,但不知何故,在2015年9月20日23时57分52秒-2015年9月21日0时22秒短短四分钟内,被他人先后分七次盗取了原告的存款,计人民币35000元,案发后,原告先后于2015年9月21日-2015年10月2日在黄冈市黄州区公安局东门派出所和胜利街派出所报案,经查,原告的存款被他人在山东莱芜盗取。此事原告就存款赔偿问题与被告协商,被告以公安机关未破案为由,拒不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时至今日,被告仍没有向原告赔偿分文。综上所述,原告在被告处办理的人民币活期存取款业务,合法有效,被告依法对原告的存款负有保管的义务和资金安全的责任,现原告的存款被他人盗取的行为,原告在第一时间履行了报警义务,本次存款被盗取的行为,原告无任何过错,被告拒不履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的行为,造成了原告直接经济损失和较大的间接经济损失,并造成了原告一定的精神伤害,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现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具状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调解或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存款计人民币35000元,并支付原告的存款利息,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辩称,首先原告主张其卡内资金被他人取走是我方的责任,但并没有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力后果;第二、根据原告的账户使用习惯,我行认为原告存在出借卡片给他人使用的嫌疑,原告用卡行为不当,应自行承担损失。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本院审理查明如下事实:2012年10月23日,原告在被告处开户办理一张银行卡,卡号62×××66。2015年9月20日23时57分至2015年9月21日0时,原告发现其该借记卡内存款减少,原告在收到手机短信提醒之后即拨打了招商银行的客服电话,并办理口头挂失,银行客服人员告知原告尽快向公安机关报警。原告即向黄州公安机关报案,后经查询发现,该卡通过莱芜建行发生七笔取现交易,合计35000元。2015年10月2日,原告舒通向黄冈市黄州区公安局胜利街派出所以其银行卡被盗刷报警。原告与被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分行沟通协商赔偿事宜未果,故诉至法院。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银行卡、招商银行户口交易明细表、山东莱芜建行银行流水信息、报案单以及被告提供舒通开户申请书以及账户交易流水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舒通持有的卡号为62×××66的银行卡系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分行办理,舒通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分行形成了储蓄存款合同关系,该合同自愿合法,应为有效。根据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招商银行黄冈分行在履行储蓄存款合同过程中要全面履行为储户保密、保障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舒通在卡内资金被盗刷之后及时拨打招商银行客服电话并口头挂失,并在公安机关报案,其卡内资金于2015年9月20日23时57分至2015年9月21日0时先后分七次在山东莱芜建行被取走35000元,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舒通系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银行利益,银行亦不能证明是舒通持银行卡进行操作,据此卡内资金被取走的情形,可以看出是他人持伪卡取款,招商银行黄冈分行没有尽到保障舒通银行卡存款安全的义务,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因他人利用银行卡骗取存款应当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要银行卡,二是要有密码。舒通负有妥善保管密码的责任,舒通保管的密码已外泄,舒通未能尽到妥善保管密码的责任,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分行支付舒通17500元(35000元×50%)及利息(以17500元为本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从2015年9月20日起算至被告付清之日止)。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舒通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675元,由舒通承担337.5元,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分行承担33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靖红涛二○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