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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润执字第1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王镇中与黄兰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镇中,黄兰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润执字第1181号申请执行人王镇中。被执行人黄兰琴。申请执行人王镇中与被执行人黄兰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5年5月27日作出的(2015)润南民初字第00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黄兰琴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镇中归还借款50000元及逾期还款的利息(自2015年1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王镇中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黄兰琴的房产和银行卡进行查询,均无有效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人表示目前无法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无有效财产可供执行。据此,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2015)润南民初字第00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汪 鹏审判员 谢春雨审判员 孙国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蒙劢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