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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海民初字第36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杭州瑞尔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许建伟、潘中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瑞尔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许建伟,潘中传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海民初字第3638号原告:杭州瑞尔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太平门直街***号三新银座***室。组织机构代码:55266530-X。法定代表人:滕志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宇风,浙江天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建伟,男,198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开化县。被告:潘中传,男,198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于2015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杭州瑞尔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潘中传、许建伟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瑞尔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76元,减半收取938元,由原告杭州瑞尔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仲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吕 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