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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02民初28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罗萌萌与福建宏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增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萌萌,福建宏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增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02民初2891号原告罗萌萌,女,198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委托代理人陈飞燕、郭柳柳,福建远大联盟(龙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宏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平县平川镇沿河东路1号。法定代表人刘增银,董事长。被告刘增银,男,1963年4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武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新龙与被告福建宏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增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新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黄新龙负担。审判员 陈 景 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饶珊(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