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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法执字第006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江西瑞州汽运集团三友物流运输有限公司、黄锋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瑞州汽运集团三友物流运输有限公司,黄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法执字第00654号申请执行人江西瑞州汽运集团三友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金华。被执行人黄锋,住高安市。本院于2014年7月2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瑞州汽运集团三友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锋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高安市人民法院(2013)高民二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书,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期限要求,经我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安市人民法院(2013)高民二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尚未执行的款项,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 建审判员 丁 斌审判员 陈茂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