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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02民初28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郝利彦与边继振、范志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利彦,边继振,范志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02民初2859号原告郝利彦,女,汉族,1986年12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高阳,河南尊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边继振,男。被告范志鹏,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原告郝利彦诉被告边继振、范志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郝利彦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边继振、范志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利彦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利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预交563元,应退538元),由原告郝利彦负担。审判员  王婵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耀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