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功民初字第31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王其才与天津市红磡物业管理经营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其才,天津市红磡物业管理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功民初字第3112号原告王其才。委托代理人宁高涛,天津韬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红磡物业管理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红磡领世郡尚景园16号楼C309。法定代表人李德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晔,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戴庆搏,天津德熙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其才诉被告天津市红磡物业管理经营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其才撤回起诉。案件费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司 媛代理审判员 周彦权人民陪审员 张金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班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