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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刑更字5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胡先智减刑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刑更字520号罪犯胡先智,男,1963年4月2日出生于湖南省长沙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湖南省网岭监狱服刑。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8日作出(2012)芙刑初字第5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先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八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已缴1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网岭监狱因罪犯胡先智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为其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3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胡先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从事一线生产劳作,表现较好。2013年7月被监狱认定为病犯。目前考核得分61.5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思想汇报、犯人计分考核奖惩台帐、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罚金缴纳凭证、老病残罪犯认定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胡先智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先智减刑一年(刑期自2012年7月26日至2018年3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 健审判员 刘卫国审判员 周继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贺双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