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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执3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喻炯与佛山托斯卡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喻炯,佛山托斯卡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执349号申请执行人喻炯,女,汉族,1964年4月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委托代理人钟国胜,广东循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蔡亦珮,广东循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执行人佛山托斯卡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谢海榆,董事长。关于喻炯与佛山托斯卡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仲裁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作出的(2015)穗仲字第4109号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申请人佛山托斯卡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喻炯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57507元及律师费5750元,本案仲裁费400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因被执行人佛山托斯卡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喻炯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辖区内的房管、国土、工商、车管部门及主要的金融机构发出调查取证函,调查被执行人佛山托斯卡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经查发现,除本院以(2014)佛中法执字第794号案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半岛路X号利海尖东半岛花园一期一栋0X号房产(房屋唯一码:6525761233XXX)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院已对查封的财产正在处置,本案等待该案处置所得的分配。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喻炯,并要求其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其逾期未提供。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佛山托斯卡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正被本院另案处置,而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喻炯又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有财产可供执行另行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执34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郑振康执行员  冼富元执行员  王立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欧佩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