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执字第21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鲁其仕与被执行人张佑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其仕,张佑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执字第2199号申请执行人鲁其仕,男,1973年8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佑庭,男,1974年1月2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鲁其仕与被执行人张佑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日作出(2015)六程民初字第2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内容为张佑庭于2015年7月13日前一次性给付15000元。判决生效后,由于张佑庭未按调解书履行,鲁其仕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执行到被执行人款项共计2995元,并已给付申请人。经查,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无车辆信息,无房产信息,目前亦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鲁其仕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属申请执行人应承担的商业风险。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的过程中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院也未能依职权调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时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六执字第2199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审判长 张晓彬审判员 潘振飞审判员 杜道靖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柏 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