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2民终4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吴子贵与吴伟国、叶桂章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伟国,吴子贵,叶桂章,何雪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民终4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伟国,男,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公民身份号码:×××1018。委托代理人:欧琅,广东祥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子贵,男,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公民身份号码:×××1816。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叶桂章,男,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公民身份号码:×××3998。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雪云,女,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公民身份号码:×××2780。上诉人吴伟国因不服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2015)肇端法民四初字第3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提出上诉后,原审法院于2015年12月22日向其送达《受理上诉案件通知书》,要求上诉人吴伟国在上诉期限届满后7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但上诉人吴伟国在规定期间内没有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于2015年12月22日向上诉人吴伟国送达《受理上诉案件通知书》,要求其在上诉期限届满后7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诉处理。之后上诉人吴伟国逾期未交纳本案上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吴伟国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谢启杰审 判 员 罗静芳代理审判员 罗惠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黎 莹第2页共2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