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02财保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六安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六安龙啸工艺品有限公司、安徽龙盛汽车用品有限公司、陈启龙追偿权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六安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六安龙啸工艺品有限公司,安徽龙盛汽车用品有限公司,陈启龙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02财保67号申请人:六安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六安市皖西大道。法定代表人:徐浩,董事长。被申请人:六安龙啸工艺品有限公司,住六安市。法定代表人:陈启龙,董事长。被申请人:安徽龙盛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六安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启龙,董事长。被申请人:陈启龙,男,1972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申请人六安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六安龙啸工艺品有限公司、安徽龙盛汽车用品有限公司、陈启龙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1、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六安龙啸工艺品有限公司位于六安市叶集实验区岗南路北侧的土地及房产,;2、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安徽龙盛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位于六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皋城东路的土地及房产,3、依法查封被申请人陈启龙的林权证。(上述三项合计保全价值800万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六安龙啸工艺品有限公司位于六安市叶集实验区岗南路北侧的土地及房产;二、查封被申请人安徽龙盛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位于六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皋城东路的土地及房产;三、查封被申请人陈启龙的林权;(上述三项合计保全价值800万元)四、查封担保人六安市金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财产注册资本174553951元其中的800万元。申请人六安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应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颖颖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金瑞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对申请保全人或者他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查封、扣押、冻结等手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