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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刑更14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吕后尚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吕后尚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刑更1459号罪犯吕后尚,现在江苏省边城监狱服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月11日作出(2006)徐刑二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吕后尚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8年4月7日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减为十九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2010年4月7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2012年4月10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二年。2014年7月29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至2022年6月6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边城监狱于2016年4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边城监狱认为,罪犯吕后尚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缝纫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4年以来,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吕后尚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吕后尚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吕后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2021年1月6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方道清审判员  姜 玲审判员  潘启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 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