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8执恢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河北军维特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08执恢54号申请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河北军维特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裕民二初字第0050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经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王某某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3)裕民二初字第0050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智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东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