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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23执43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公某与于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公某,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23执433-2号申请执行人公某。被执行人于某。申请执行人公某与被执行人于某离婚纠纷一案,已执行过付款本金,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本案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源民初字第159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内容执行完毕。审判员  杨朝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 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