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23执43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公某与于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公某,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23执433-2号申请执行人公某。被执行人于某。申请执行人公某与被执行人于某离婚纠纷一案,已执行过付款本金,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本案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源民初字第159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内容执行完毕。审判员 杨朝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 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