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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5民初13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4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郝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郝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5民初1340号原告孙某某,男,1975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郝某某,女,1983年12月6日出生,蒙古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郝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基于真实、自愿意思撤回起诉的行为,并无规避法律之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0元,减半收取9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存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志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