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5民初13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4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郝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郝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5民初1340号原告孙某某,男,1975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郝某某,女,1983年12月6日出生,蒙古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郝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基于真实、自愿意思撤回起诉的行为,并无规避法律之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0元,减半收取9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存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志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