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02民初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许艳成、王庆良、王雨潇、王雨漫与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邵阳供电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艳成,王庆良,王雨漫,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邵阳供电分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02民初111号原告许艳成,女,197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原告王庆良,男,197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原告王雨潇,女,1999年8月7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王庆良、许艳成,系原告王雨潇之父母。原告王雨漫,女,200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王庆良、许艳成,系原告王雨漫之父母。以上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胡响亮,湖南振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邵阳供电分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敏州西路十字路口旁。法定代表人:周铁钢。委托代理人刘俊佑、张宇思,湖南方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2月3日受理了原告许艳成、王庆良、王雨潇、王雨漫与被告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邵阳供电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许艳成、王庆良、王雨潇、王雨漫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许艳成、王庆良、王雨潇、王雨漫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邵阳供电分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艳成、王庆良、王雨潇、王雨漫撤回对被告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邵阳供电分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许艳成、王庆良、王雨潇、王雨漫负担。审 判 员 朱晓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刘 飒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