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湟执字第8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湟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发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湟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湟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发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湟执字第824号申请执行人湟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赵自俭,系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邓昌兴,男,1975年8月24日生,汉族,系鲁沙尔信用社主任。委托代理人:杨生奎,男,1962年4月29日生,汉族,系鲁沙尔信用社信贷员。被执行人杨发旺,男,1960年6月16日生,男,回族,农民。执行标的:212947.16元。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湟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杨发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15)湟民二初字第59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杨发旺一直未履行给付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在银行无任何存款,家中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现本案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受理的(2015)湟执字第824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赵景春审 判 员 梅 丽代理审判员 马 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桂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