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726执1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2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朱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726执165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1973年12月9日出生,蒙古族,新巴尔虎左旗某单位职工。被执行人朱某某,男,1975年4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李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新左民初字第7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朱某某自动给付了执行款2800元及执行费50元。现本案执行标的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新左民初字第71号民事调解书的强制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阿日 斯楞审 判 员 哈 申代理审判员 格日乐图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