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02执2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高某与于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02执212号申请执行人:高某,男。被执行人:于某,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执行,本案被执行人应承担抚养费共计7200元,已执行0元,尚欠债权为7200元。经本院对该案向金融、房管等部门调查取证,被执行人仍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聊东民初字第23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立杰审判员 林孟良审判员 张福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温新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