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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02民初37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临沂华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临沂市兴冠房地产开发公司公司合并纠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华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临沂市兴冠房地产开发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3711号原告临沂华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沂南县张家庄镇张家峪村。法定代表人傅园园,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少华,公司职工。被告临沂市兴冠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路43号。法定代表人陈际科,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华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市兴冠房地产开发公司买卖合同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沂华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11元减半收取2556元,诉讼保全费17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倪俊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樱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