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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3执2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长春市国土资源局与吉林省中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市国土资源局,吉林省中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吉0103执272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南三环路3066号。法定代表人李成员,局长。委托代理人刘五洲,该单位副主任科员。委托代理人吴洋,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吉林省中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北亚泰大街3146号。法定代表人于世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于洪雷,该公司员工。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长国土资(宽)执罚字(2015)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的内容是: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60,432平方米;2、缴纳罚款302,160元。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的事实依据是:吉林省中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于2015年4月占用长春市宽城区国有土地,建设回迁房基础,占地面积60,432平方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及《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已依法立案查处,于2015年6月2日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申请执行人,2015年11月20日,催告被申请执行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现法定履行期限已满,被申请执行人拒不履行行政处罚,故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国土资源局提供的第1组证据:1、调查(询问)笔录;2、现场勘测笔录;3、规划证明;4、长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5、地类证明;6、兰家镇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7、违法用地照片一份;8、关于吉林省中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法占地的调查报告;9、违法案件会审记录;10、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批表;11、吉林省中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用地范围示意图;12、吉林省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13、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以上证据证明吉林省中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经长春市国土资源局依法批准及非法占用国有土地,建设回迁房基础的行为属实。第2组证据:1、立案呈批表;2、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3、法律文书呈批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4、法律文书送达回证(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5、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批表;6、行政处罚告知书;7、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8、法律文书呈批表(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9、法律文书送达回证(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10、行政处罚决定书;11、法律文书呈批表(行政处罚决定书);12、法律文书送达回证(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催告书);13、长国土资(宽)执催告字[2015]20号催告书;14、法律文书送达回证(行政处罚催告书)。以上证据证明长春市国土资源局依照《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告知了当事人,听证、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后依法向中正房地产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合法。第3组证据:1、《中国人民中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七十六条;2、《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证明的问题是申请人处罚事实清楚,法律依据充分,程序合法。经审查查明,2015年4月,被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中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占用长春市宽城区国有土地,建设回迁房基础,占地面积60432平方米,对此,申请执行人市国土局依法立案查处。2015年6月2日,申请执行人向被申请执行人下达了长国土资(宽)执罚字(2015)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罚如下: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60,432平方米;2、缴纳罚款302,160元。”同日,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2015年11月20日,申请执行人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长国土资(宽)执催告字[2015]20号催告书,催告被申请执行人履行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现法定履行期限已满,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执行人仍拒不履行行政处罚,故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长国土资(宽)执罚字(2015)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国土资源局申请的长国土资(宽)执罚字(2015)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景波审 判 员  李红岩代理审判员  于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