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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21执20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县支行与黄雄副、黄冲强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县支行,黄雄副,黄冲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21执20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县支行,住所地:柳江县。负债人王旭华,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黄雄副。被执行人黄冲强,农民。本院于2016年3月2日作出(2016)桂0221执208号冻结存款的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黄冲强在中国农业银行柳江县支行穿山分理处开户的1329**139506账号的存款人民币6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现因被执行人黄冲强已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并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亦予以确认并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黄冲强在中国农业银行柳江县支行穿山分理处开户的1329**139506账号的存款人民币6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韦彰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覃晓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