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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83民初9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孙保证与杜见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保证,杜见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83民初931号原告孙保证。被告杜见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保证与被告杜见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保证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保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保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孙保证承担。审判员  靳宝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 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