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83民初9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孙保证与杜见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保证,杜见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83民初931号原告孙保证。被告杜见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保证与被告杜见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保证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保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保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孙保证承担。审判员 靳宝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 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