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6民初11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原告东明柱与被告王文强、刘金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明柱,王文强,刘金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6民初1118号原告东明柱(×××),住丰宁满族自治县。被告王文强,其他自然状况不详,住丰宁满族自治县。被告刘金凤,医生,其他自然状况不详,系王文强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东明柱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东明柱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明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6.00元,由原告东明柱承担。审判员 李伟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丽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