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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6民初11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原告东明柱与被告王文强、刘金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明柱,王文强,刘金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6民初1118号原告东明柱(×××),住丰宁满族自治县。被告王文强,其他自然状况不详,住丰宁满族自治县。被告刘金凤,医生,其他自然状况不详,系王文强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东明柱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东明柱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明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6.00元,由原告东明柱承担。审判员  李伟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丽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