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204民初2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谭丽君与生节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丽君,生节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6)鄂0204民初271号原告谭丽君。被告生节斌。本院在审理原告谭丽君诉被告生节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谭丽君及被告生节斌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谭丽君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谭丽君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