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204民初2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谭丽君与生节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丽君,生节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6)鄂0204民初271号原告谭丽君。被告生节斌。本院在审理原告谭丽君诉被告生节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谭丽君及被告生节斌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谭丽君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谭丽君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