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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83民初7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潘某与潘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潘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83民初728号原告潘某,女,200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学生,住海伦市。法定代表人刘某,女,198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职业教师,住海伦市。委托代理人刘继海,黑龙江维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某某,男,1979年11与5日出生,汉族,职业干部,住海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与被告潘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某申请撤回起诉,是自行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潘某负担。审判员  孙卫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单萌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