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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83民初12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张某与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83民初1281号原告张某。被告孟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侵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李志永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伟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