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7民初014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苏某与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民初01477号原告:苏某。委托代理人:黄万钞,苍南县国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金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诉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以给予被告六个月的和好考验期为由,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苏某负担。审判员 卢立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曼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