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103执011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1-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执行人武棋陕西建隆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武棋,陕西建隆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3执0119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负责人杨新丰,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武棋,女。被执行人陕西建隆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白光东,董事长。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武棋、陕西建隆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碑民初字第034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棋、陕西建隆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在银行的存款(具体金额以冻结、扣划通知为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杨护军执行员  姚立军执行员  王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