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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1民初20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陈仁兴与王占德、赵铁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仁兴,王占德,赵铁环,孙洪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2071号原告陈仁兴,男,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郭文禄,胶州李哥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占德,男,汉族,住青岛市。被告赵铁环,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孙洪山,男,汉族,住胶州市。原告陈仁兴诉被告王占德、赵铁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送达,原告亦不申请公告,本案应视为无明确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仁兴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晓晖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振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