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2民初11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2民初1185号原告李某甲,男,汉族。被告李某乙,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以与被告李某乙私下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乙的起诉,系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审 判 长 赵文波人民陪审员 李保珠人民陪审员 王 跃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朱继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