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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122民初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曹素华诉盘山县吴家乡双桥子村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素华,盘山县吴家乡双桥子村民委员会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122民初10号原告:曹素华,女,住辽宁省盘山县。被告:盘山县吴家乡双桥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辽宁省盘山县。法定代表人:不详。原告曹素华诉被告盘山县吴家乡双桥子村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素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5元,减半收取61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莉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佳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