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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执289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8-06-1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与吴锡清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吴锡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5执2898-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住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海大道北72号金汇大厦,组织机构代码19378207-9。被执行人:吴锡清,男,汉族,1960年9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吴川市。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与被执行人吴锡清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南法民二初字第14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吴锡清应支付欠款本金51002.16元、计至2015年12月17日的利息850.44元、滞纳金285.01元及以上述本金从2015年12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予申请执行人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11.63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辖区内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4228.78元,扣除本案执行费310.49元后,余款3918.29元已退给申请执行人。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案经执行,申请执行人得款3918.29元,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5执289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白炳辉执行员  董留忠执行员  杨风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