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24刑初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田小军交通肇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犹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724刑初25号公诉机关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务工。2007年1月18日因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10日;2009年12月6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15日;2010年1月6日因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10日;2010年4月13日因寻衅滋事被行政拘留15日;2010年4月23日被劳动教养一年。因本案于2016年1月26日被取保候审。同年4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上犹县看守所。上犹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公刑诉(2016)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犹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楚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月15日下午,被告人田某某酒后驾驶赣B/S68**两轮摩托车,由上犹县五指峰乡黄沙坑村经上江线往营前镇方向行驶。17时30许,行至黄沙坑村木材检查站路段时,与相对方向黄某某驾驶的赣B/207**两轮摩托车(后载曾某某、吴某某)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田某某受伤,黄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上犹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上公交认字(2016)第ZD00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田某某负本事故主要责任,黄某某负本事故次要责任。对以上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田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同时要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15日下午,被告人田某某酒后驾驶赣B/S68**两轮摩托车,由上犹县五指峰乡黄沙坑村经上江线往营前镇方向行驶。17时30许,行至黄沙坑村木材检查站路段时,与相对方向黄某某驾驶的赣B/207**两轮摩托车(后载曾某某、吴某某)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田某某受伤,黄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上犹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上公交认字(2016)第ZD00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田某某负本事故主要责任,黄某某负本事故次要责任。经鉴定,田某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案发后,被告人田某某受伤被送往医院抢救治疗。另查明,2016年2月1日,被害人亲属与被告人田某某及其亲属签订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田某某车辆所在的保险公司及被害人黄某某车辆所在保险公司分别赔偿被害人亲属11万元及1万元。审理过程中,被害人黄某某之父刘某甲称,前述调解协议存在误解,并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提出反悔。上述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刘某某、郑某某、曾某某、吴某某、刘某甲的证言,受理案件登记表,上犹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制作的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被害人身份信息,赣州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理化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尸体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损伤程度司法鉴定意见书,赣州俊琪机动车技术性能司法鉴定所出具的车辆技术性能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鉴定资格与资质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扣押决定书,返还物品凭证,被告人的亲属与被害人家属签订的赔偿协议书,收条,被害人家属出具的谅解书,上犹县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田某某的归案情况说明,被告人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被告人田某某的户籍,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当追究被告人田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在事故中受伤被送往医院抢救,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某某有劣迹,应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已赔偿被害人亲属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对被告人田某某从轻处罚。为打击交通肇事犯罪,维护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被告人田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7日起至2017年2月2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彭修烨人民陪审员 罗治强人民陪审员 黄清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刘国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