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7刑初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钱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1127刑初33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景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钱某,个体工商户。2015年7月21日因涉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3月3日经本院决定,由景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景县看守所。景县人民检察院以景检公诉刑诉(2016)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钱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景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亚静、被告人钱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景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1日至案发期间,被告人钱某在其经营的景县钱峰驴肉包子小吃部内制作包子过程中,违规使用含有硫酸铝钾的“剑石”牌泡打粉,并将包子用于销售。针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钱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但其辩称,我并不是经常使用泡打粉,只有在面发不起来的时候才使用,2013年我经营包子铺的时候,当时没有禁止。希望法庭对我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日至案发期间,被告人钱某在其经营的景县钱峰驴肉包子小吃部内制作包子过程中,违规使用含有硫酸铝钾的“剑石”牌泡打粉,并将包子用于销售。上述事实,被告人钱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钱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王某、杜某的证言;景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扣押在案的“剑石”牌泡打粉;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检测报告(13000WT201500401);营业执照、餐饮服务许可证;被告人钱某的户籍证明信、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违反食品安全标准,在食品加工过程中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并将该食品予以销售,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景县人民检察院指控钱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其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罪名不当,应予更正。鉴于被告人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钱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3日起至2016年8月1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交纳)。二、扣押在案的“剑石”牌泡打粉,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姜爱民审判员 刘俊杰审判员 隽保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 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