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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3民特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贺XX、贺X甲与周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3民特11号申请人贺XX申请人贺X甲申请人周XX申请人贺XX、贺X甲与申请人周XX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请求本院确认其自行达成的调解协议。本院受理后,依法指定由审判员刘彦东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经查明,2013年2月28日,周XX、雷XX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申请人贺X甲借款200000元,约定月利率20‰。2014年2月28日,周XX结清一年利息后,双方约定由周XX续贷一年。2013年12月15日,周XX向贺X甲借款260000元,借款期限为一年。上述两笔借款借期届满后,申请人贺X甲、贺XX因急需用钱多次向申请人周XX索要借款本金及利息,周XX一直以没钱为由推托至今未还。2016年4月25日,就该贷款偿还问题,在横山县民调中心主持下,二申请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经双方结算,截止2016年4月25日,周XX欠贺XX借款本金260000元;周XX欠贺X甲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99000元,以上借款本金和利息共计559000元。该两笔借款从即日起不再计算利息。二、周XX从2016年4月30日前一次性还清上述借款本息559000元。三、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协议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人不能反悔,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经审查,本院确认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贺X甲、贺XX、周XX于2016年4月25日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上述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彦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