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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24民初11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张建忠与魏宁、吴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忠,魏宁,吴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4民初1146号原告张建忠,男,1975年7月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41975********,汉族,住睢宁县睢城镇徐淮附道****号。被告魏宁,男,1979年6月2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41979********,汉族,住睢宁县睢城镇人民路健康巷**号。被告吴宇,女,1978年10月1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41978********,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忠与被告魏宁、吴宇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原告张建忠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建忠撤回对被告魏宁、吴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张建忠负担(已付)。审判员  张园园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宋 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