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02民初14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涂长军与吴虹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长军,吴虹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802民初1403号原告:涂长军。被告:吴虹飞。原告涂长军与被告吴虹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起诉,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吴虹飞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9月21日起以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0‰计算至款项实际归还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9月21日,被告吴虹飞向原告涂��军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双方书面约定借款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当日,原告以现金方式向被告交付借款50000元。为此,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条一份以确认其已收到该50000元借款。被告借款后至今未归还借款本息。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虹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涂长军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9月21日起以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0‰计算至款项实际归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吴虹飞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叶柳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詹洪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