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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421民初11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与被告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421民初1150号原告王某,男,汉族,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汤孝明,仁寿县龙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左某,女,汉族,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判员  唐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