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421民初11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与被告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421民初1150号原告王某,男,汉族,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汤孝明,仁寿县龙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左某,女,汉族,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判员 唐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