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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初字第690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韩涛与中国国际技术智力合作公司外企服务分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涛,中国国际技术智力合作公司外企服务分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69084号原告韩涛,男,1975年3月3日出生。被告中国国际技术智力合作公司外企服务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七号汉威大厦写字楼25层。负责人高唯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家玮,男,1982年7月4日出生,中国国际技术智力合作公司法律顾问,住北京市朝阳区。原告韩涛(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中国国际技术智力合作公司外企服务分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于2014年4月1日起由被告派驻为以色列PersysMedical公司工作,税前月薪28500元,工资及福利自2014年4月起由被告发放。被告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2015年11月12日我收到以色列PersysMedical公司的通知,称不需要我这个岗位了,也通知了被告,被告次日电话告知了我。PersysMedical公司曾承诺从2015年3月起涨薪以及2月、7月的奖金,但没有兑现,我相信被告了解这些情况,但未依法管理督促PersysMedical公司的行为,导致我权益受损,因此要求被告赔偿相应差额。综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非法解除雇佣的双倍赔偿金77556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71000元、拖欠9个月应涨工资差额及奖金61500元以及我起诉所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诉讼费、翻译费等。本院认为,原告因中国国际技术智力合作公司(以下简称中智公司)为其缴纳过社会保险、向其支付过工资而主张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被告将其派遣至PersysMedical公司工作。就此被告辩称中智公司仅依据服务协议代FirstCareProductsLtd公司为原告缴纳了社会保险并代发工资,中智公司与原告不存在劳动关系,因FirstCareProductsLtd公司未在我国注册代表机构,三方不能建立劳务派遣关系,被告作为中智公司的分公司本身与原告不存在任何关系。就此被告提交了中智公司与FirstCareProductsLtd公司签订的《合同》予以证明。对此本院认为,原告所提交的证据均不能证明其与被告或中智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其所工作的PersysMedical公司在中国未注册代表机构,亦不能与原告及被告建立劳务派遣关系。因此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韩涛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 岚人民陪审员  宋志勇人民陪审员  刘东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