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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民辖终10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覃中凯与覃大福、周春凤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6民辖终1028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蚌埠市靠山物流有限公司,覃中凯,覃大福,周春凤,沈德远,郭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远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辖终10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蚌埠市靠山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涡北新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覃中凯,住湖南省桃源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覃大福,住湖南省桃源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春凤,住湖南省桃源县。上述三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邢萍,广东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沈德远,住址: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原审被告:郭永,住址: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远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涡北新城区。负责人:黄虎。委托代理人:梁志铭,广东骏道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5)穗花法民一初字第19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认为,本案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沈德远、郭永、蚌埠市靠山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远支公司的住所地均在安徽省怀远县。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本案应由安徽省怀远县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事故发生地位于花都区秀全街岐南路台成机械厂路段,在原审法院辖区范围内,原审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肖逸思审判员  潘志刚审判员  沙向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