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782执恢39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石洪军与杨志艳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2执恢395-1号申请执行人石洪军。被执行人杨志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诸皇民初第38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杨志艳的银行存款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晓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执行员  王 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