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2执恢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苏某与王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2执恢25号申请执行人:苏某。被执行人:王某。苏某申请执行王某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人王某交纳了全部抚养费款,且交纳了执行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宁民初调字第68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国军审判员 段雪峰审判员 李 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秀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