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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23民初4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毛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屏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23民初406号原告毛某,男,汉族,1982年2月27日出生,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委托代理人李华强,屏南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女,汉族,1983年1月29日出生,江西省东乡县人,户籍地屏南县,现住屏南县。原告毛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少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臻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