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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执恢1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张学民与郗瑞聪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学民,郗瑞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恢145号申请执行人:张学民,。被执行人:郗瑞聪。申请执行人张学民与被执行人郗瑞聪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由乐亭县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并作出(2014)乐民初字第139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郗瑞聪未按判决书的规定履行义务,张学民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送达限期执行通知书。该案总标的0.592万元,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案款0.592万元,本案有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6)冀02执恢145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崔士强执行员  闫文海执行员  马守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文飞 来自